上世纪80年代初,国家统计局工业交通司运用综合评价方法对全国省市区工业经济效益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引起一片哗然,内蒙古的经济效益排在全国第1位,云南排在第2位,欠发达省份普遍排在前列,而发达地区多排在倒数几位。综合评价方法是改革开放后从西方发达国家引入的方法,因而一些人对是否适用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提出疑问,认为盲目照搬照抄不可取。不过经过研究者深入研究发现,问题出在评价指标体系中采用了过多的发展速度指标,这一事件成为之后相当长时间国家统计局工作人员反复引用的“鞭打快牛”的失败案例。
一、此速度非彼速度
统计指标是反映客观现象数量特征的概念。客观现象的数量特征是多种多样的,统计活动中也需要采用相对应的指标,其中速度指标是其中一类,统计教科书上称为发展速度和增长速度,因比较基数不同还可分为定基速度、环比速度、同比速度等。
发展速度=报告期数值/基期数值×100%
增长速度=(报告期数值-基础数值)/基期数值×100%
=发展速度-100%
统计专业人士都明白,统计上的“增长速度”实际上是增长率(Gowth rate)。我国的统计方法多由国外引入,国内经济统计学的一些术语多参照于日语,或由早期国内统计学者译成,仔细推敲并不严格。比如GDP译成国内生产总值,将Domestic译成“国内”就没有考虑到地区和城市也要测算GDP。将Rate译成速度也是如此。
速度应以单位时间进行计量,是距离除以时间,是单位时间的平均数:速度=距离/时间。显然与统计学中的速度不是一码事。统计中的速度是与前期数值进行比较,是动态相对数,比的是进步程度。不同物体的速度,如汽车和自行车的速度是可以进行比较的,而统计中的速度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基数大致相同的情况下,或者发展水平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如北京和上海,发展水平接近,速度具有较好的可比性。但如果把北京和一些欠发达地区进行比较,因计算增长率的基数相差过大,可比性就很差。一般而言,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或城市,由于基数大,速度会慢于发展水平较低、基数较小的地区或城市,忽视这种差异强行进行比较,就会出现前面提到的“鞭打快牛”的现象。
例如广东2023年的GDP为135316亿元(已换算成2022年价格,下同),比上年增长4.8%,西藏2023年GDP为2335亿元,比上年增长9.5%,如果按速度排序西藏位次排在广东前面,可广东GDP增长量是6197.4亿元,西藏只有202.4亿元,差了近30倍,按速度排序实在是委屈了广东。
再有,速度比较的基数因时间不同会发生变化,今年的速度可能由于去年基数较小会提升很快,明年由于基数变大会提升变慢;去年速度下降造成基数变小,今年的速度可能会大幅提升,速度上的忽快忽慢造成排序上蹿下跳,必会影响到结果的合理性。
二、综合评价慎用速度
从学术渊源上讲,综合评价应归于统计指数的范畴。运用统计指数可进行动态比较,比较结果为动态相对数,也就是速度;也可进行空间比较,比较结果为静态相对数,称为空间指数。综合评价是将多单元(多个国家,或多个地区、多个城市)置于由多指标构成的空间内相互进行比较,比的是综合水平,比较结果虽然也用百分数表示,但它本质上是空间指数。如果在指标体系中掺杂进过多的速度指标,那就是对“水平”和“进步”合着进行评价,因各评价单元的基数不同,可比性就会较差,增长率高的单元有可以基数很小,增长率低的单元有可能基数很大,后者明显要吃亏不少。
在综合评价中也不是绝对不能用速度指标。有些评价目标就是要比“进步”,比如前些年国际竞争力评价盛行的时候,很多研究者基于世界经济论坛(WEF)对国际竞争力的定义“一国的国际竞争力就是能够实现以增长率表现的持续高经济成长的能力”,进行国家间发展速度比较,速度越快反映的是竞争力的增强,实质上也是在进行基于“进步”的评价。
再有,综合评价属于经验方法,需要依靠经验来判断评价结果的合理性。研究者常常需要采用一些速度指标来调整弱势单元的评价值,如在设计区域评价指标体系时用速度指标来“协调”欠发达地区的表现,以避免评价结果不至于太难看。有经验的研究者多将这种对“进步”的处理隐含在具体指标的设计中,而不直接使用速度指标。
总而言之,在一些需要体现评价单元质量的研究中,要慎用速度指标。如在有关科技实力或科技创新评价中,尤其要认清速度指标和其他体现水平、强度、结构等反映质量的指标在评价功能上的差别,要理解创新能力的“能力”与统计上的“增长”“进步”的本质区别,避免过多使用速度指标造成指数值的跳跃而影响到排序的合理性,避免出现上述国家统计局在上世纪80年代初出现的“鞭打快牛”的场景。
最后还要再强调一下,综合评价属静态比较,评价结果是空间指数,其基本特点是多指标和多单元,缺一不可。如果设计一个指标体系只对一个研究对象进行评价,比如只对北京,或只对上海进行评价,这样的评价只包括一个评价单元,只能进行动态比较,就不属于综合评价的范畴了。